任某因承包港口问题与李某发生冲突,在冲突中将李某鼻骨殴打至骨折,并将李某两部手机扔至河中。后李某鼻骨被鉴定为轻伤,两部手机鉴定价值为1万2千余元,事发两年内公安机关多次对任某进行询问,任某均未承认李某的鼻骨骨折是其殴打所致,也未承认手机被其扔至河中,公安机关经过大量走访,最终任某承认上述事实。任某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诉至法院。辩护人以鉴定部门出具的手机价值报告不具备证据效力,不能作为认定手机价值的依据,被法院采纳,最后仅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予以定罪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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